桃園簡易庭104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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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尚謙徐慧玲 等間塗銷財產分割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郭昀潔 邀同相對人徐尚謙為附卡
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嗣相對人徐尚謙未依約如期繳款
,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94,409元迄未清償,查得相對人徐尚
謙之母 徐楊阿茶 遺有不動產,相對人徐尚謙未向法院聲請拋
棄繼承,且積欠聲請人上開款項未清償,因恐繼承遺產後為
聲請人追索,乃將不動產無償或有償登記予相對人徐慧玲名
下,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撤銷之,並請求相
對人徐尚謙、徐慧玲就訴外人徐楊阿茶所以不動產所為之遺
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相對人徐慧玲應將登記日期98年7月
10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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