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博欽
常治平
被 告 柯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叁仟叁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