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23號
原 告 欒明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榛 (原名 陳紀方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
3,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