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3號原告 連福財 訴訟代理人 蕭奕弘 律師被告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少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1567號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92萬9,30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2萬9,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9,6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亦待上開補正後處理,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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