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46號原告翊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凱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
謝秉儒 律師被告陽明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建仲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參拾伍萬參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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