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1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䜢丞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陳報本件起訴狀所載「被告林○○」(即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以贈與為原因登記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之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陳報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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