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5號原告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鵬 被告 黃莉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萬5,304元,應繳裁判費2萬6,5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6,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