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59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江文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礎立股份有限公司、 徐敬文 、 徐立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遲延利息之計算以到期日之翌日起算。查本件本票到期日為100年2月1日,並約定「本件本票逾期自遲延日起按墊付當日貨幣市場最高利率(即墊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二、請提出遲延日當日貨幣市場最高利率(即墊款利率)表。並陳明利息起算日(依約定應係到期日之翌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