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瑞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瑞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瑞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在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所為聲請正當,應予准許。
(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各罪刑,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裁定各1份附卷為佐,依前開說明,本院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更定應執行刑時,不得致受刑人更有不利,違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故所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附表編號1至3各罪前定應執行刑與附表編號4、5各罪所處宣告刑總和,即本件定應執行刑應受有期徒刑1年5月之內部界限拘束,並考量附表編號1、3、4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時間相近,甚至1週內旋即再犯,鑑於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猶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應予以整體性評價,避免在其未及時受適當治療前,對於其相同或相類毒癮所致短時間內之不同施用毒品犯行重複評價而過度非難,反無助於其未來再犯施用毒品之防治;附表編號2、5之罪,侵害法益、行為態樣均與施用第二級毒品不同,縱犯罪時間相近,仍有各別獨立評價必要,尚無重複非難之虞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得易科罰金,雖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已逾6月,仍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附表:受刑人吳瑞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違反保護令罪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03月06日、13日109年02月27日109年0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東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20、174號臺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17號臺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案號109年度東簡字第134號109年度訴字第54號109年度簡字第49號判決日期109年06月05日109年06月05日109年07月0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案號109年度東簡字第134號109年度訴字第54號109年度簡字第49號確定日期109年06月30日109年07月07日109年08月13日備註(1)臺東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42號(2)編號1至3,經臺東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臺東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61號(2)編號1至3,經臺東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臺東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46號(2)編號1至3,經臺東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編號4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過失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06月25日109年0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東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09號臺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案號109年度東簡字第262號109年度交易字第127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30日110年02月0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案號109年度東簡字第262號109年度交易字第127號確定日期109年12月16日110年02月05日備註臺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5號臺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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