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鴻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鴻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鴻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8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9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6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年7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647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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