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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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39號聲請人即被告 蘇柏恩 選任辯護人 王文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蘇柏恩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蘇柏恩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著自110年12月10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11年3月10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且均禁止接見通信。惟被告蘇柏恩於111年4月25日起,即因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執行指揮出發監執行而停止羈押,此有其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蘇柏恩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本院自無對被告諭知得否具保停止羈押之餘地,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鄧瑋琪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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