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原告 張秀瑞
黃榮輝 被告 陳惠真
練錫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上易字第1826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練錫明、陳惠真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82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同案被告 簡麒育 部分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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