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聲再字第5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513號再審原告 傅文賢 訴訟代理人 邱懷祖 律師再審被告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代表人 林國松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5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54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上字第66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其上訴為不合法駁回,而告確定。嗣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王碧芳法官簡慧娟法官蔡紹良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