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99號原告禾全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樹 被告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添壽 被告 吳東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東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7,02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37,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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