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9771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永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