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975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泳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黃泳禔為受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即輔助人 彭馨霈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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