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92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霈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采穎 債務人李采穎債務人 陳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陸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