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804號原告 胡立忠 被告 吳嘉威
黃偉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53號),經原告胡立忠對被告吳嘉威、黃偉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2人負連帶損害賠償。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共犯詐欺得利罪,被告黃偉宥部分雖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審結,然既經原告請求被告2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且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劉庭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