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9771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金額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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