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簡字第19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壢簡字第19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昭雄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7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藍昭雄犯無故侵入住宅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3樓」,應更正為「4樓」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藍昭雄否認有何無故侵入住宅犯行,辯稱:因為老婆的內褲掉在地上,那天要去樓上看水塔,剛好聽到告訴人 呂芝菁 家中在洗衣服,就貪小便宜拿去洗等語。惟查,被告於警詢中先供稱:水塔的鑰匙不見了,所以爬到告訴人家中找。經警質以:(警問:洗衣機蓋子是蓋著的,為何你會去蓋著的洗衣機裡面找鑰匙?),被告旋改稱:係因太太的內褲掉在地上,才想說拿到告訴人家中一起洗等語。被告於警詢前後說詞就已不一致,且顯係發覺首次「鑰匙」不見說詞顯與常情不符後,即更易供詞,其所述是否可信,已然有疑。何況,即便被告所述係因貪小便宜方進入告訴人之家中,然按所謂「無故」,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居住權人同意,而違反居住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被告既已自承係因「貪小便宜」而進入告訴人之住宅,未經告訴人同意,且「貪小便宜」亦非正當理由,顯屬「無故」甚明。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侵入住宅犯行堪以認定,所辯顯然無稽,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藍昭雄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在未徵得告訴人之情形下,僅自承「貪小便宜」云云,即擅自進入告訴人住宅4樓,並翻動告訴人家中之洗衣機,造成告訴人居家安寧受到嚴重侵害,行為實值非難;復衡酌被告於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毫無悔改之意,態度不佳;兼衡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即侵入住宅時間之久暫與告訴人居住安寧受侵害之程度,暨其於警詢中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7644號被告藍昭雄男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街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昭雄係呂芝菁之鄰居,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24日晚間8時許,未經呂芝菁同意,自桃園市○鎮區○○街00巷00弄00號住處頂樓,進入鄰棟(同巷弄29號)呂芝菁住處頂樓,再沿梯子爬下至呂芝菁住處3樓,並翻動呂芝菁所有洗衣機,嗣經呂芝菁察覺有異,訴警偵辦而查獲。
二、案經呂芝菁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藍昭雄矢口否認有何侵入住宅犯行,辯稱:伊不是故意要過去的,那天伊是去樓上看水塔,因為伊老婆的內褲掉在地上,剛好聽到隔壁在洗衣服,就把該內褲拿去隔壁洗,只是貪小便宜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呂芝菁證述在卷,並有現場照片3張附卷可稽,且被告亦不否認擅自進入告訴人住處洗衣之事實,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檢察官楊挺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范書銘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