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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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建河 選任辯護人 賴忠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26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6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重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周建河就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真真
法官張震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柏濤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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