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嘉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朱○睿(真實姓名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兼原告 沈妤蓁 (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兼原告 朱育偉 (住居所詳卷)被告 劉君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81號,後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案號為109年度嘉交簡字第65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余珈瑢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