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0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33歲輔佐人乙○○
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鳳山刑事第3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莊珮君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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