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更(一)字第264號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陳慧博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49號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56、2794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93年度偵字第10281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伍月。附表甲、附表乙一、附表丙、附表丁一所示之物及偽造之丁○○簽名、印文、指印均沒收。
事實
一、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並以之為常業,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及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先於88年5月間某日,在高雄縣○○鄉○○村○○路○○巷19之4號住處,竊取其兄丁○○所有之護照M本及印章1枚得手(親屬間竊盜犯行,業已撤回告訴),再於下列時間有下列行為:
㈠88年7月5日,在臺南縣山上鄉山上村山上36號臺南縣山
上鄉戶政事務所,戊○○以丁○○之國民身分證於88年6月間在台南市遺失事由,在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申請人欄、領證核章欄盜蓋丁○○印文各1枚,並貼上戊○○自己之相片1張,再持以申請補發丁○○之國民身分證,而偽造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之私文書後行使,足生損害於丁○○及臺南縣山上鄉戶政事務所對於國民身分證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又臺南縣山上鄉戶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乃將遺失申請補發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戶籍登記簿及製作貼有戊○○照片之丁○○國民身分證,而後補發 劉明 弘之國民身分證1張予戊○○。
㈡88年7月8日,戊○○向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
異公司)以附條件買賣方式購買Y8-1951號自用小客車,並向奇異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27萬元,因而在附條件買賣暨動產擔保契約書之甲方欄(一式4份)、授權書之立授權書人(即發票人)欄、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債務人欄(一式3份)接續偽造丁○○簽名及盜蓋 劉明弘 印文各1枚,並在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車主簽章欄、奇異公司分期付款申請書申請人欄盜蓋丁○○印文各1枚,而偽造附條件買賣暨動產擔保契約書、授權書、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奇異公司分期付款申請書私文書,又在發票日88年7月4日、面額27萬元之本票發票人欄上偽造丁○○簽名及盜蓋丁○○印文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其後將上開偽造私文書及本票交予奇異公司承辦人員,而行使偽造附條件買賣暨動產擔保契約書、授權書、奇異公司分期付款申請書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丁○○、奇異公司,奇異公司因而陷於錯誤而撥款。戊○○復將偽造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私文書交由奇異公司不知情之業務員交予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簡稱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下稱臺南監理站)承辦公務員而行使,足生損害於丁○○及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臺南監理站承辦公務員因而將車主丁○○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車籍登記簿上,並核發Y8-1951號車牌0面予戊○○。另戊○○將偽造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附條件買賣暨動產擔保契約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等私文書交由奇異公司不知情之業務員交予公路局嘉義監理所麻豆監理站(下稱麻豆監理站)承辦公務員而行使,足生損害於丁○○及監理機關對於動產擔保交易設定資料管理之正確性。麻豆監理站承辦公務員因而將債務人丁○○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設定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登記簿。
㈢89年3月21日,戊○○持補發之丁○○國民身分證及竊得
之丁○○印章1枚,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在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申請約定書申請人欄上偽造丁○○簽名1枚、盜蓋丁○○印文2枚後,將偽造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申請約定書私文書後交予中國信託銀行承辦員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丁○○及中國信託銀行對於存款帳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中國信託銀行承辦員因而陷於錯誤而核發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丁○○存摺1本及金融卡1張予戊○○。嗣戊○○於91年10月7日前幾日,在不詳地點,委託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丁○○之印章1枚,其後於91年11月19日至中國信託銀行申請變更印鑑,另在印鑑卡存款人欄、式樣㈠欄上分別偽造丁○○之簽名2枚、1枚,並在印鑑卡存款人欄及式樣㈡欄蓋用偽造丁○○印章印文各1枚,再將偽造之印鑑卡私文書交予中國信託銀行承辦員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丁○○及中國信託銀行對於存款帳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㈣90年11月22日,在某不詳地點,戊○○冒用丁○○名義,
在保留金收據承租人欄上偽造丁○○簽名及捺指印各1枚,用以表示承租坐落臺南市○○街○○○號、143號房屋之意,之後將偽造之保留金收據私文書交予出租人 葉和元 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丁○○、葉和元。嗣於90年11月27日,在某不詳地點,戊○○再冒用劉明弘名義向葉和元確定承租上開房屋,並在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簽名欄上偽簽丁○○簽名1枚及在契約書騎縫處、承租人簽名欄上盜蓋丁○○之印文共計10枚,另在2份同意書承租人姓名欄上各偽簽丁○○簽名1枚、盜蓋丁○○之印文共計5枚,之後交予出租人葉和元,而偽造房屋租賃契約書、同意書私文書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丁○○、葉和元。91年10月7日在房租收付款明細欄上偽簽丁○○簽名1枚,並蓋用偽造丁○○印章印文1枚,用以表示已支付房租之意,之後交予出租人葉和元,而偽造私文書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丁○○、葉和元。
㈤91年7月5日,冒用丁○○名義擔任掬元食品商行負責人
,至臺南市政府建設局(設臺南市○○路○段○號),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上盜蓋丁○○印文共計
8枚,在臺灣電力公司臺南區營業處書函(含臺灣省自來水公司設置證明)、臺灣電力公司臺南區營業處書函、臺南市稅捐稽徵處總處房屋稅籍證明書上各盜蓋丁○○印文
1枚,再持偽造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私文書向臺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設立商行登記而行使,足生損害於丁○○及臺南市政府建設局對於商行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臺南市政府建設局承辦公務員因而將掬元食品商行負責人丁○○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商行登記簿之公文書上,並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予戊○○。
㈥91年11月19日,戊○○至中國信託銀行,在辦理各項業務
申請書(法人)負責人欄上偽造丁○○之署押1枚及在印鑑欄蓋用偽造之丁○○印章印文1枚,另在印鑑卡存款人欄偽造丁○○簽名1枚,在印鑑卡存款人欄、式樣㈠欄上分別蓋用偽造之丁○○印章印文各1枚,又在確認條款約定書負責人欄上偽簽丁○○之簽名1枚及在法人基本資料表及確認條款約定書上蓋用偽造之丁○○印章印文共4枚,再將偽造之中國信託銀行印鑑卡、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法人)、法人基本資料表、確認條款約定書之私文書交予中國信託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丁○○及中國信託銀行對於存款帳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中國信託銀行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核發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丁○○存摺1本予戊○○。
㈦90年11月12日,在不詳地點,戊○○於第一商業銀行(下
稱第一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偽簽丁○○之簽名1枚後,將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私文書以郵寄之方式交付第一銀行申請信用卡正卡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丁○○及遠東銀行對於信用卡審核之正確性。第一銀行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0年12月6日核准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萬事達卡金卡信用卡1張予戊○○,戊○○並於信用卡背面署名欄內偽簽丁○○簽名1枚,表示丁○○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足以生損害於丁○○及遠東銀行對於信用卡審核之正確性。嗣戊○○於91年12月25日向第一銀行申請掛失上開信用卡後,第一銀行又於91年1月18日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萬事達卡金卡信用卡1張予戊○○使用,戊○○並於該信用卡背面署名欄內偽簽丁○○簽名1枚,表示丁○○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足以生損害於丁○○及遠東銀行對於信用卡審核之正確性。復連續於附表乙、一所示之時間、特約商店,持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刷卡消費共16萬6千298元,並於簽帳單上偽造丁○○簽名後(在各份簽帳單之客戶收執聯及商店留存聯上經由複寫而各偽造1枚丁○○簽名,各份簽帳單之每一聯簽帳單上均有1枚偽造丁○○簽名),再將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而行使,足生損害於丁○○及如附表乙、一所示各該特約商店及第一銀行支付帳款之正確性。如附表乙、一所示各該特約商店人員因而誤信戊○○係真正之信用卡持有人而分別交付物品或提供服務。戊○○另於附表乙、二所示之時間,持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向金融機構之自動付款機預借現金,以此不正方法取得現鈔共計11萬6千元。
㈧91年8月29日,在不詳地點,戊○○在中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偽造丁○○之簽名1枚,再將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私文書以郵寄之方式交付中華銀行申請信用卡正卡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丁○○及中華銀行對於信用卡審核之正確性。中華銀行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於91年10月核准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之 東森 購物萬事達卡金卡信用卡1張予戊○○,戊○○即於信用卡背面署名欄內偽簽丁○○簽名1枚,表示丁○○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足以生損害於丁○○及中華銀行對於信用卡審核之正確性。復連續於如附表丙所示之時間、特約商店,持該信用卡刷卡消費共8萬7千788元,並於簽帳單上偽造丁○○簽名(在各份簽帳單之客戶收執聯及商店留存聯上經由複寫而各偽造1枚「丁○○」簽名,各份簽帳單之每一聯簽帳單上均有1枚偽造「丁○○」簽名)後,再將偽造簽帳單私文書交付各該特約商店人員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丁○○、如附表丙所示各該特約商店及中華銀行支付帳款之正確性。如附表丙所示各該特約商店人員因而陷於錯誤,分別交付物品或提供服務。另於92年1月3日,戊○○至中華銀行,在中華銀行存款總約定書上委託人欄偽造丁○○之簽名1枚及蓋用偽造之丁○○印章印文2枚,又在印鑑卡無摺存款戶存戶欄偽造丁○○之簽名1枚及蓋用偽造之丁○○印章印文3枚,而後將偽造之存款總約定書、印鑑卡等私文書交予中華銀行承辦人員申請開立存款帳戶及金融卡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丁○○及中華銀行對於存款帳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中華銀行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核發帳號0000000號帳戶丁○○存摺及卡號22969號金融卡1張予戊○○。
㈨91年8月30日,戊○○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簽名欄、省利代償三方案申請表之申請人簽名欄各偽造丁○○之簽名
1枚後,將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省利代償三方案申請表私文書以郵寄之方式交付遠東銀行申請信用卡正卡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丁○○及遠東銀行對於信用卡審核之正確性。遠東銀行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於91年9月27日核准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萬事達卡金卡信用卡1張予戊○○,戊○○並於信用卡背面署名欄內偽造丁○○簽名
1枚,以表示丁○○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足以生損害於丁○○及遠東銀行對於信用卡審核之正確性。復連續於如附表丁、一所示之時間、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共計2萬7千435元,並在簽帳單偽造丁○○簽名(在各份簽帳單之客戶收執聯及商店留存聯上經由複寫而各偽造1枚「丁○○」簽名,各份簽帳單之每一聯簽帳單上均有1枚偽造「丁○○」簽名),再將偽造簽帳單私文書交付如附表丁、一所示特約商店而行使,足生損害於丁○○及如附表丁、一所示特約商店及遠東銀行支付帳款之正確性。如附表丁、一所示特約商店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物品或提供服務。戊○○又於附表丁、二所示之時間,持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萬事達卡金卡信用卡1張向金融機構之自動付款機預借現金,而以此不正方法取得現鈔共計19萬4千元。
㈩戊○○分別於91年9月21日上午8時10分在國道1號高速
公路南下365.2公里處、91年12月11日晚上8時50分在臺南市○○街○○○號前,均因駕駛自用小貨車未懸掛車牌(原車牌號碼00-0000號)遭警攔查,戊○○為逃避查緝,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紙上各偽造丁○○簽名1枚,以示業已收受舉發通知單,再將偽造收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私文書交還員警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丁○○及交通管理機關對交通秩序管理之正確性。
92年1月3日,戊○○向瑞特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
特公司)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於92年
1月6日以設定動產抵押貸款方式向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新銀行)借款50萬元,遂分別在:⒈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債務人欄(一式3份)偽造丁○○之簽名共3枚及蓋用偽造之丁○○印章印文共6枚;⒉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借款人負責人欄、共同連帶保證人欄(一式3份)偽造丁○○之簽名共6枚及蓋用偽造之丁○○印章印文共24枚;⒊汽車貸款申請書暨客戶基本資料表上及申請人、保證人簽名蓋章欄蓋用偽造之丁○○印文共3枚;⒋汽車貸款撥款動支申請暨委託書立書人欄偽造丁○○之簽名1枚及蓋用偽造之丁○○印章印文共4枚;⒌未記載發票日及金額之空白本票發票人欄偽造丁○○之簽名2枚及蓋用偽造之丁○○印章印文2枚;⒍授權書立授權書人(即發票人)欄偽造丁○○之簽名2枚及蓋用偽造之丁○○印章印文2枚;⒎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車主簽章欄上蓋用偽造之丁○○印章印文1枚。
戊○○偽造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汽車貸款申請書暨客戶基本資料表、汽車貸款撥款動支申請暨委託書、授權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未記載發票日及金額之空白本票私文書後,將偽造之汽車貸款申請書暨客戶基本資料表、汽車貸款撥款動支申請暨委託書、未記載發票日及金額之空白本票、授權書等私文書交付臺新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足生損害於丁○○、臺新銀行。臺新銀行承辦人因而陷於錯誤而撥款。戊○○另將偽造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私文書交由不知情之瑞特公司業務員交予臺南監理站承辦公務員而行使,足生損害於丁○○及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臺南監理站承辦公務員因而將車主丁○○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車籍登記簿之公文書上,並核發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予戊○○。戊○○又將偽造之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交由不知情之台新銀行業務員交予臺南監理站承辦公務員而行使,足生損害於丁○○及公路監理機關對於動產擔保交易設定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臺南監理站承辦公務員因而將債務人丁○○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設定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簿。嗣於92年1月6日,在高雄市○○區○○○路○○號勝興當鋪,戊○○將5492-GF號自用小客車典當借款16萬元,並於當票上持當人當票內容確認欄偽造丁○○簽名及指印各1枚,再將偽造當票私文書交付勝興當鋪人員而行使,足生損害勝興當鋪對於點當業務之管理正確性。
二、嗣於92年1月31日下午11時55分許,戊○○因他案遭通緝,遂自行前往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投案,並於上開犯罪未被發覺前,向司法警察 鄭慧愮 自首而接受裁判,始知悉上情。
三、案經遠東銀行、中華銀行、第一銀行分別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及由臺新銀行訴由高雄縣警察局仁武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戊○○(下稱被告)所偽造之私文書均屬證物,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否認有常業詐欺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辯稱其並不知簽名、蓋章之文件中有本票,故無偽造本票之犯意,且其有正當職業,並非以詐欺為常業等語。
三、經查:㈠事實欄一㈠所示事實,有臺南縣山上鄉戶政事務所92年10
月16日南縣山戶字第0920001123號函附戶籍謄本、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附卷可稽(見偵查1卷第7-11頁),且被告亦坦承上情,即堪以認定。
㈡事實欄一㈡所示事實,已經證人即奇異公司業務員甲○○
於本院結證稱發票日88年7月4日、面額27萬元之本票上,係由其於當日在被告面前填寫發票日、金額後,再交由被告親自簽名,並向被告告知本票係將來求償憑據等語明確(見本院更一卷第109-112頁),並有奇異公司分期付款申請書、附條件買賣暨動產擔保契約書(一式4份)、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一式3份)、本票、授權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38-243頁)。又被告就偽造上開私文書後行使之情,亦坦承在卷。至被告辯稱其並不知簽名、蓋章之文件中有本票,故無偽造本票之犯意等語,自無足採。是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
㈢事實欄一㈢之事實,有中國信託銀行93年9月9日中信銀
南字第93005920143號函附印鑑卡、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申請約定書附卷可稽(見偵查1卷第48、49頁、原審卷第
124頁-第127頁反面),並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丁○○存摺1本、金融卡1張扣案可佐(見警1卷第20、22頁),且被告亦坦承上情,即堪以認定。
㈣事實欄一㈣所示事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同意書、保留
金收據附卷可稽(見警2卷第20-30頁),且被告亦坦承上情,即堪以認定。
㈤事實欄一㈤所示事實,有臺南市政府93年8月23日南市建
商字第09300713240號函附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臺灣電力公司臺南區營業處書函(含臺灣省自來水公司設置證明)、臺灣電力公司臺南區營業處書函、臺南市稅捐稽徵處總處房屋稅籍證明書、營利事業登記抄本、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5-103、133-134頁),且被告亦坦承上情,即堪以認定。。
㈥事實欄一㈥所示事實,有中國信託銀行印鑑卡、辦理各項
業務申請書(法人)、法人基本資料表、確認條款約定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29-131頁、第135頁正、反面),並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丁○○存摺1本扣案可佐(見警卷第21頁),且被告亦坦承上情,即堪以認定。。
㈦事實欄一㈦所示事實,有第一銀行93年9月1日(九三)
一總消卡易字第08418號函附信用卡申請書、刷卡消費紀錄、信用卡消費往來明細、簽帳單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
106-118頁),並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扣案可佐(見警卷第22頁),且被告亦坦承上情,即堪以認定。
㈧事實欄一㈧所載事實,有中華商業銀行台南分行92年11月
4日(九十二)中銀南字第303號函附信用卡申請書、印鑑卡、存款總約定書、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部93年10月14日(93)中銀卡字第0930148號函附信用卡消費明細、簽帳單附卷可稽(見偵查1卷第22-25頁、(見原審卷第74-86頁、),並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東森購物萬事達卡金卡信用卡1張扣案可佐(見警1卷第22頁),且被告亦坦承上情,即堪以認定。
㈨事實欄一㈨所示事實,有信用卡申請書、省利代償3方案
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簽帳單附卷可稽(見警3卷第17-18、22-32、36-37頁),並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萬事達卡金卡信用卡1張扣案可佐(見警1卷第22頁),且被告亦坦承上情,即堪以認定。
㈩事實欄一㈩所示事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正本3紙附卷可稽(見警
1卷第17-18頁),且被告亦坦承上情,即堪以認定。事實欄一所示事實,有丙○○○當票、高雄市勝興當鋪
收當物品日報表、瑞特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繳款單收入傳票影本、存款憑條、汽車新領牌登記書影本、行照影本、統一發票影本、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台新國際業銀行汽車貸款申請書暨客戶基本資料表、汽車貸款撥款動支申請暨委託書、本票(其後已經台新銀行人員記載完全)、本票授權書附卷可稽(見偵查2卷第26-27、33-36頁、原審卷第266-271頁)。又證人即前台新銀行職員乙○○於原審及本院均結證稱被告於本票上簽署丁○○姓名之際,該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及金額,該本票上之金額及發票日係事後由其及其他台新銀行人員自行記載等語已明(見原審卷第216-225頁、本院更一卷第126-128頁),且授權書內容亦僅記載「……自行填載到期日及利率……」,顯未授權填載本票金額、發票日,自難認系爭本成票於被告簽發時及簽發後,有完成本票效力之偽造本票行為。是被告被告於空白本票上偽造丁○○簽名,足認表示承認向台新銀行借款之意,應屬偽造借據之私文書。再被告亦坦承上情,即堪以認定。
被告固辯稱其有正當職業,並非以詐欺為常業等語。惟被
告自88年起至92年1月間,冒用丁○○名義向金融機關貸款及申請信用卡刷卡消費,持續期間非短,且參以被告於原審審理中陳述其冒用丁○○名義申請信用卡消費,係用以開麵包店所需之原物料、汽車加油、預借現金及購買嬰兒用品所需等語,且尚積欠第一銀行、遠東銀行本息各12萬5千854元、22萬1千435元,已經第一銀行、遠東銀行陳報在卷,足見被告確實藉詐欺取財所得維生無訛,其所辯並非以詐欺為常業等語,即無可採。
綜上所述,被告常業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事證明確,犯行均堪以認定。
四、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已經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即應依上開規定比較適用,茲詳述如下:
㈠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
五、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之法定刑為新台幣1千元以上。而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五、罰金:一元以上」,且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規定提高10倍,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之法定刑為新台幣30元以上。從而,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以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㈢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㈣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而修正前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以修正前之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㈤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常業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
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關於常業犯之規定刪除後,被告所犯數行為應分論併罰,則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常業犯。
㈥又比較新舊法之罪刑孰為最有利,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
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經綜合上述之比較,因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論處,較有利於被告,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刑法第
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公訴人於起訴事實中雖未敘及被告持冒用他人名義申請之信用卡預借現金之行為,且併案部分(93年度偵字第1028
1號)雖未據起訴,然上開部分與公訴人已起訴而經論罪部分,分別有牽連犯、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又公訴人認被告冒用丁○○名義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利益,係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法條固有未恰,惟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
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再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丁○○印章及利用不知情之銀行承辦人員、汽車公司業務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均為間接正犯。至被告偽造丁○○簽名或偽造丁○○印章、印文或盜蓋丁○○印文,應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均不另論罪。另被告偽造發票人丁○○、面額27萬元之本票有價證券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輕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重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均各係時間緊接,手法相似,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各為連續犯,應各均依刑法第56條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常業詐欺、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等數罪間,均互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末按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而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苟全部犯罪未被發覺前,行為人僅就其中一部分犯罪自首,仍生全部自首之效力(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5435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其為事實欄一所載犯罪前,先主動至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向司法警察自首犯罪及接受裁判,業據證人即員警鄭慧愮於原審結證明確(見原審卷第210-214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且被告刑之加減應依法先加後減。
六、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於事實欄一㈡所示偽造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及申請分期付款申請書上僅盜用丁○○之印文,並未偽造簽名,原判決諭知偽造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及申請分期付款申請書上之偽造丁○○簽名沒收,尚有未恰。㈡被告於事實一㈡、所示利用不知情之汽車公司及貸款公司業務員持偽造之私文書代為辦理汽車新領牌照登記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等事宜,為間接正犯,原判決未予論述,亦有疏漏。㈢被告偽造發票人丁○○、面額27萬元之本票部分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沒收,原判決主文僅諭知本票上偽造丁○○簽名、印文沒收,即有未合。㈣被告並未於91年6月16日、91年9月20日、92年1月29日之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丁○○之簽名,原判決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自有未當。㈤被告動違反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規定之犯行未經起訴,且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規定已於96年7月11日刪除,被告此部分行為與本件有罪部分即無牽連關係,即無從併予審判,原判決就此部分之論罪,於法未合。㈥被告向台新銀行借款時,係於空白本票上偽造丁○○簽名,該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及金額,該本票上之金額及發票日係台新銀行人員事後自行記載,已如前述,故被告此部分自不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但被告於空白本票上偽造丁○○簽名,足認表示承認向台新銀行借款之意,應成立偽造借據之私文書,原判決認被告有偽造此部分有價證券,為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常業詐欺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正道,為圖不勞而獲,竟連續利用其兄丁○○之名義,從事冒名申請信用卡、帳戶及偽造有價證券等行為,並恃盜刷取財維生,所為嚴重破壞信用卡之交易機能及社會金融秩序之安定,又多次違規遭警取締,顯然漠視交通法規之設立目的,惡性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再附表甲所示各項或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或為偽造之有價證券,或為偽造之丁○○簽名、印文、指印,均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219條、第205條規定宣告沒收(詳如附表甲沒收依據法條欄所示),附表乙一、附表丙、附表丁一中偽造應沒收之物欄所示偽造之丁○○簽名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已行使交付予他人之偽造私文書,非為被告所有,而簽帳單客戶存根聯已被告丟棄滅失,故均不宣告沒收。
七、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分別於91年6月16日上午8時27分在高雄縣○○鄉○○路、91年9月20日下午5時13分在臺南市火車站圓環、92年1月29日下午4時49分在臺南市○○路與公園南路口,均因駕駛自用小貨車未懸掛車牌(原車牌號碼00-0000號)遭警攔查,被告為逃避查緝,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紙上偽造丁○○簽名及按指印,足以生損害於丁○○。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
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然觀諸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紙,其上並無丁○○之簽名及指印(見警卷第18-19頁),被告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即無從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公訴人認此部分與本件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205條、第214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之2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40條、第55條、第56條、第62條前段、刑法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陳志銘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楊茱宜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01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甲】┌─┬───────────────────────┬───┬──────┐│編│名稱│數量│沒收依據法條││號│││││││││├─┼───────────────────────┼───┼──────┤│一│補發「丁○○」國民身分證│1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二││││├─┼───────────────────────┼───┼──────┤│1│附條件買賣暨動產擔保契約書之甲方欄(一式4份)│共4枚│刑法第219條│││偽造之「丁○○」簽名│││├─┼───────────────────────┼───┼──────┤│2│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債務人欄(│共3枚│刑法第219條│││一式3份)偽造之「丁○○」簽名│││├─┼───────────────────────┼───┼──────┤│3│授權書之立授權書人(即發票人)欄偽造之「丁○○│1枚│刑法第219條│││」簽名│││├─┼───────────────────────┼───┼──────┤│4│面額27萬元本票│1紙│刑法第205條│├─┼───────────────────────┼───┼──────┤│5│Y8-1951車牌│2面│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三││││├─┼───────────────────────┼───┼──────┤│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申請約定書申│1枚│刑法第219條│││請人欄上偽造之「丁○○」簽名│││├─┼───────────────────────┼───┼──────┤│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印鑑卡存款人欄及式樣(一)欄上│3枚│刑法第219條│││偽造之「丁○○」簽名│││├─┼───────────────────────┼───┼──────┤│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印鑑卡存款人欄及式樣(二)欄上│2枚│刑法第219條│││偽造之「丁○○」印文│││├─┼───────────────────────┼───┼──────┤│4│偽刻印章│1枚│刑法第219條│├─┼───────────────────────┼───┼──────┤│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及金│1│刑法第38條第│││融卡1張││1項第3款│├─┼───────────────────────┼───┼──────┤│四││││├─┼───────────────────────┼───┼──────┤│1│保留金收據偽造之「丁○○」簽名及指印│各1枚│刑法第219條│├─┼───────────────────────┼───┼──────┤│2│房屋租賃契約書簽名欄偽造之「丁○○」簽名│1枚│刑法第219條│├─┼───────────────────────┼───┼──────┤│3│2份同意書上承租人姓名欄偽造之「丁○○」簽名│2枚│刑法第219條│├─┼───────────────────────┼───┼──────┤│4│房租收付款明細欄偽造之「丁○○」簽名│1枚│刑法第219條│├─┼───────────────────────┼───┼──────┤│5│房租收付款明細欄偽造之「丁○○」印文│1枚│刑法第219條│├─┼───────────────────────┼───┼──────┤│五│營利事業登記證│1紙│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六││││├─┼───────────────────────┼───┼──────┤│1│辦理法人一般性活期存摺存款業務申請書負責人欄│1枚│刑法第219條│││「丁○○」簽名│││├─┼───────────────────────┼───┼──────┤│2│辦理法人一般性活期存摺存款業務申請書印鑑欄偽造│1枚│刑法第219條│││「丁○○」印文│││├─┼───────────────────────┼───┼──────┤│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印鑑卡存款人欄偽造「丁○○」簽│1枚│刑法第219條│││名│││├─┼───────────────────────┼───┼──────┤│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印鑑卡存款人欄及式樣(一)欄上│2枚│刑法第219條│││偽造之「丁○○」印文│││├─┼───────────────────────┼───┼──────┤│5│確認條款約定書之負責人欄偽造之「丁○○」簽名│1枚│刑法第219條│├─┼───────────────────────┼───┼──────┤│6│法人基本資料表及確認條款約定書上偽造之「丁○○│4枚│刑法第219條│││」印文│││├─┼───────────────────────┼───┼──────┤│7│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七││││├─┼───────────────────────┼───┼──────┤│1│第一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之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偽│1枚│刑法第219條│││造之「丁○○」簽名│││├─┼───────────────────────┼───┼──────┤│2│第一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2枚│刑法第219條│││241112號萬事達卡金卡信用卡背面署名欄偽造之「劉│││││ 明宏 」簽名│││├─┼───────────────────────┼───┼──────┤│3│第一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2張│刑法第38條第│││241112號萬事達卡金卡信用卡││1項第3款│├─┼───────────────────────┼───┼──────┤│八││││├─┼───────────────────────┼───┼──────┤│1│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之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偽│1枚│刑法第219條│││造之「丁○○」簽名│││├─┼───────────────────────┼───┼──────┤│2│中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東森購物萬│1張│刑法第38條第│││事達卡金卡信用卡││1項第3款│├─┼───────────────────────┼───┼──────┤│3│中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東森購物萬│1枚│刑法第219條│││事達卡金卡信用卡背面署名欄偽造之「丁○○」簽名│││├─┼───────────────────────┼───┼──────┤│4│中華商業銀行存款總約定書上及委託人欄偽造之「劉│1枚│刑法第219條│││明宏」簽名│││├─┼───────────────────────┼───┼──────┤│5│中華商業銀行存款總約定書上及委託人欄偽造之「劉│2枚│刑法第219條│││明宏」印文│││├─┼───────────────────────┼───┼──────┤│6│中華商業銀行印鑑卡無摺存款戶存戶欄偽造之「劉明│1枚│刑法第219條│││宏」簽名│││├─┼───────────────────────┼───┼──────┤│7│中華商業銀行印鑑卡無摺存款戶存戶欄及印鑑卡偽造│3枚│刑法第219條│││之「丁○○」印文│││├─┼───────────────────────┼───┼──────┤│8│中華商業銀行金融卡│1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9│中華商業銀行存摺│1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九││││├─┼───────────────────────┼───┼──────┤│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之正卡申請人簽名│1枚│刑法第219條│││欄偽造之「丁○○」簽名│││├─┼───────────────────────┼───┼──────┤│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省利代償三方案申請表上之申請人│1枚│刑法第219條│││簽名欄偽造之「丁○○」簽名│││├─┼───────────────────────┼───┼──────┤│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萬事達卡│1張│刑法第38條第│││金卡││1項第3款│├─┼───────────────────────┼───┼──────┤│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萬事達卡│1枚│刑法第219條│││金卡信用卡背面署名欄內偽造之「丁○○」簽名│││├─┼───────────────────────┼───┼──────┤│十││││├─┼───────────────────────┼───┼──────┤│1│91年9月21日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1枚│刑法第219條│││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偽造之│││││「丁○○」簽名│││├─┼───────────────────────┼───┼──────┤│2│91年9月21日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1枚│刑法第219條│││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偽造之│││││「丁○○」簽名│││├─┼───────────────────────┼───┼──────┤│3│91年12月11日南市警交字第S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1枚│刑法第219條│││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位處│││││偽造之「丁○○」簽名│││├─┼───────────────────────┼───┼──────┤│││││├─┼───────────────────────┼───┼──────┤│1│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上及債務人欄│共3枚│刑法第219條│││(一式3份)偽造之「丁○○」簽名│││├─┼───────────────────────┼───┼──────┤│2│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上及債務人欄│共3枚│刑法第219條│││(一式3份)偽造之「丁○○」印文│││├─┼───────────────────────┼───┼──────┤│3│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上及借款人負責人欄、共同連帶│共6枚│刑法第219條│││保證人欄(一式3份)偽造之「丁○○」簽名│││├─┼───────────────────────┼───┼──────┤│4│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上及借款人負責人欄、共同連帶│共24枚│刑法第219條│││保證人欄(一式3份)偽造之「丁○○」印文│││├─┼───────────────────────┼───┼──────┤│5│汽車貸款申請書暨客戶基本資料表上及申請人、保證│3枚│刑法第219條│││人簽名蓋章欄偽造之「丁○○」印文│││├─┼───────────────────────┼───┼──────┤│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汽車貸款撥款動支申請暨委託書上│1枚│刑法第219條│││及立書人欄偽造之「丁○○」簽名│││├─┼───────────────────────┼───┼──────┤│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汽車貸款撥款動支申請暨委託書上│4枚│刑法第219條│││及立書人欄偽造之「丁○○」印文│││├─┼───────────────────────┼───┼──────┤│8│本票(其後記載面額50萬元)上簽名│2枚│刑法第219條│├─┼───────────────────────┼───┼──────┤│9│本票(其後記載面額50萬元)上印文│2枚│刑法第219條│├─┼───────────────────────┼───┼──────┤│10│本票授權書之立授權書人(即發票人)欄偽造之「劉│2枚│刑法第219條│││明宏」簽名│││├─┼───────────────────────┼───┼──────┤│11│本票授權書之立授權書人(即發票人)欄偽造之「劉│2枚│刑法第219條│││明宏」印文│││├─┼───────────────────────┼───┼──────┤│12│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車主簽章欄上偽造之「劉明│1枚│刑法第219條│││宏」印文│││├─┼───────────────────────┼───┼──────┤│13│5492-GF車牌│2面│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14│勝興當鋪當票持當人當票內容確認欄偽造之「丁○○│1枚│刑法第219條│││」簽名│││├─┼───────────────────────┼───┼──────┤│15│勝興當鋪當票持當人當票內容確認欄偽造之「丁○○│1枚│刑法第219條│││」指印│││└─┴───────────────────────┴───┴──────┘【附表乙】一、第一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萬事達卡信用卡刷卡明細:
┌─┬────┬───────────┬────┬───────┬────┐│編│消費時間│商店名稱│消費金額│偽造應沒收之物│備註││號│(民國)││(新台幣)│││├─┼────┼───────────┼────┼───────┼────┤│1│91.02.07│TESCO特易購│88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2│91.02.08│家福股份有限公司│33567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3│91.02.10│中國石油成功路站│5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4│91.02.10│家福股份有限公司│48965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5│91.02.10│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3764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6│91.02.14│太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7│91.02.14│歸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415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8│91.02.22│北安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9│91.02.23│又興汽車輪胎行│9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10│91.02.27│民安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11│91.03.08│太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12│91.03.08│彼薩企業社│38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13│91.03.13│仁德太子加油站股份有限│5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公司││明宏」簽名壹枚││├─┼────┼───────────┼────┼───────┼────┤│14│91.03.22│永昇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5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公司││明宏」簽名壹枚││├─┼────┼───────────┼────┼───────┼────┤│15│91.03.30│志信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5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司││明宏」簽名壹枚││├─┼────┼───────────┼────┼───────┼────┤│16│91.04.23│LITUNG│5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17│91.08.22│永昇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3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公司││明宏」簽名壹枚││├─┼────┼───────────┼────┼───────┼────┤│18│91.08.23│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375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19│91.08.24│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5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20│91.08.25│永昇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3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公司││明宏」簽名壹枚││├─┼────┼───────────┼────┼───────┼────┤│21│91.08.30│一心加油站│3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22│91.09.02│永昇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3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公司││明宏」簽名壹枚││├─┼────┼───────────┼────┼───────┼────┤│23│91.09.23│遠東航空(臺南機場)│278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24│91.09.23│中國石油大湖站│5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25│91.09.23│遠東航空(臺南機場)│564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26│91.09.26│龍陽旅社│68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27│91.09.29│金皇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5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28│91.10.01│震旦通訊行臺南中華店│25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29│91.10.01│仁德東和加油站股份有限│35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公司││明宏」簽名壹枚││├─┼────┼───────────┼────┼───────┼────┤│30│91.10.16│家福股份有限公司│538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31│91.10.19│誠品股份有限公司(臺南│1868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店)││明宏」簽名壹枚││├─┼────┼───────────┼────┼───────┼────┤│32│91.10.21│東達旅行社有限公司│250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33│91.10.3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30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34│91.10.31│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563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35│91.11.14│元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45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36│91.11.28│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8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37│91.12.02│馬迪雅菸酒專賣店│6957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38│91.12.06│樂兒屋有限公司│254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39│91.12.06│志信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5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司││明宏」簽名壹枚││├─┼────┼───────────┼────┼───────┼────┤│40│91.12.15│志信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5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司││明宏」簽名壹枚││├─┼────┼───────────┼────┼───────┼────┤│41│91.12.22│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5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42│92.01.02│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500元│商店存根聯「劉│偵2卷P61││││││明宏」簽名壹枚││├─┼────┼───────────┼────┼───────┼────┤│43│92.01.24│家福股份有限公司│896元│商店存根聯「劉│偵2卷P59││││││明宏」簽名壹枚││├─┼────┼───────────┼────┼───────┼────┤│44│92.01.26│樂兒屋有限公司│1200元│商店存根聯「劉│偵2卷P60││││││明宏」簽名壹枚││├─┼────┼───────────┼────┼───────┼────┤│45│92.01.30│金玉堂文具批發廣場│313元│商店存根聯「劉│偵2卷P58││││││明宏」簽名壹枚││├─┴────┴───────────┴────┴───────┴────┤│共計166,298元│└────────────────────────────────────┘
【附表乙】二、第一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萬事達卡信用卡預借現金明細:
┌─┬────────┬─────────┬─────────┬─────┐│編│消費時間(民國)│銀行名稱│預借現金(新台幣)│備註││號│││││├─┼────────┼─────────┼─────────┼─────┤│1│91.02.28│臺灣企銀│10000元││├─┼────────┼─────────┼─────────┤││2│91.03.23│臺灣企銀│4000元││├─┼────────┼─────────┼─────────┤││3│91.04.22│臺灣企銀│8000元││├─┼────────┼─────────┼─────────┤││4│91.08.23│第一銀行臺南分行│20000元││├─┼────────┼─────────┼─────────┤││5│91.08.26│第一銀行臺南分行│4000元││├─┼────────┼─────────┼─────────┤││6│91.10.07│臺灣企銀│20000元││├─┼────────┼─────────┼─────────┤││7│91.10.10│第一銀行東臺南分行│20000元││├─┼────────┼─────────┼─────────┤││8│91.10.11│彰化銀行│20000元││├─┼────────┼─────────┼─────────┤││9│91.12.20│第一銀行臺南分行│7000元││├─┼────────┼─────────┼─────────┤││10│92.01.24│第一銀行臺南分行│3000元││├─┴────────┴─────────┴─────────┴─────┤│共計116,000元│└────────────────────────────────────┘【附表丙】中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東森購物萬事達卡信用卡刷卡明細:
┌─┬────┬───────────┬────┬───────┬────┐│編│刷卡時間│消費特約商店名稱│刷卡金額│偽造應沒收之物│備註││號│(民國)││(新台幣)│││├─┼────┼───────────┼────┼───────┼────┤│1│91.10.22│金玉堂文具批發廣場│6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2│91.10.30│東達旅行社│4152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3│91.11.01│東達旅行社│1557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4│91.12.03│志信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5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司││明宏」簽名壹枚││├─┼────┼───────────┼────┼───────┼────┤│5│91.12.03│家樂福台南中華分公司│24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6│91.12.06│樂兒屋有限公司中華店│257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7│91.12.08│志信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500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司││明宏」簽名壹枚││├─┼────┼───────────┼────┼───────┼────┤│8│91.12.13│樂兒屋有限公司中華店│3077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9│91.12.14│樂兒屋有限公司中華店│2865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10│91.12.15│家樂福台南中正分公司│1602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11│92.01.01│馬迪雅菸酒專賣店│8280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40││││││明宏」簽名壹枚││├─┼────┼───────────┼────┼───────┼────┤│12│92.01.05│樂兒屋有限公司中華店│380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49││││││明宏」簽名壹枚││├─┼────┼───────────┼────┼───────┼────┤│13│92.01.06│世偉加油站│500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45││││││明宏」簽名壹枚││├─┼────┼───────────┼────┼───────┼────┤│14│92.01.09│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978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41││││││明宏」簽名壹枚││├─┼────┼───────────┼────┼───────┼────┤│15│92.01.12│IBILLCSCOM│1045元│商店存根聯「劉│簽單逾期││││││明宏」簽名壹枚││├─┼────┼───────────┼────┼───────┼────┤│16│92.01.13│樂兒屋有限公司中華店│400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48││││││明宏」簽名壹枚││├─┼────┼───────────┼────┼───────┼────┤│17│92.01.15│一心加油站│500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47││││││明宏」簽名壹枚││├─┼────┼───────────┼────┼───────┼────┤│18│92.01.16│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679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41││││││明宏」簽名壹枚││├─┼────┼───────────┼────┼───────┼────┤│19│92.01.19│多米有限公司│352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43││││││明宏」簽名壹枚││├─┼────┼───────────┼────┼───────┼────┤│20│92.01.20│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600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44││││││明宏」簽名壹枚││├─┼────┼───────────┼────┼───────┼────┤│21│92.01.21│東達旅行社│3460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42││││││明宏」簽名壹枚││├─┼────┼───────────┼────┼───────┼────┤│22│92.01.29│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300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46││││││明宏」簽名壹枚││├─┼────┼───────────┼────┼───────┼────┤│23│92.01.30│統帥餐廳│530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38││││││明宏」簽名壹枚││├─┼────┼───────────┼────┼───────┼────┤│24│92.01.31│統帥餐廳│740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39││││││明宏」簽名壹枚││├─┴────┴───────────┴────┴───────┴────┤│共計87,788元│└────────────────────────────────────┘【附表丁】一、遠東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萬事達卡信用卡刷卡明細:
┌─┬────┬───────────┬────┬───────┬────┐│編│消費時間│商店名稱│消費金額│偽造應沒收之物│備註││號│(民國)││(新台幣)│││├─┼────┼───────────┼────┼───────┼────┤│1│91.10.13│敦煌書局股份有限公司│340元│商店存根聯「劉│││││││明宏」簽名壹枚││├─┼────┼───────────┼────┼───────┼────┤│2│91.10.24│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中│1190元│商店存根聯「劉│││││華分公司││明宏」簽名壹枚││├─┼────┼───────────┼────┼───────┼────┤│3│91.10.3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3000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28││││南成功分公司││明宏」簽名壹枚││├─┼────┼───────────┼────┼───────┼────┤│4│91.10.31│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中│1690元│商店存根聯「劉│││││華分公司││明宏」簽名壹枚││├─┼────┼───────────┼────┼───────┼────┤│5│91.11.07│永昇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500元│商店存根聯「劉│││││公司││明宏」簽名壹枚││├─┼────┼───────────┼────┼───────┼────┤│6│91.11.14│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440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29││││││明宏」簽名壹枚││├─┼────┼───────────┼────┼───────┼────┤│7│91.11.15│彼薩企業社│880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25││││││明宏」簽名壹枚││├─┼────┼───────────┼────┼───────┼────┤│8│91.11.19│世峰加油站有限公司│500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32││││││明宏」簽名壹枚││├─┼────┼───────────┼────┼───────┼────┤│9│91.11.27│志信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500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26││││司││明宏」簽名壹枚││├─┼────┼───────────┼────┼───────┼────┤│10│91.12.11│志信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500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26││││司││明宏」簽名壹枚││├─┼────┼───────────┼────┼───────┼────┤│11│91.12.13│樂兒屋有限公司(中華店│6500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30││││)││明宏」簽名壹枚││├─┼────┼───────────┼────┼───────┼────┤│12│91.12.15│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中│899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31││││華分公司││明宏」簽名壹枚││├─┼────┼───────────┼────┼───────┼────┤│13│91.12.19│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598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23││││南分公司││明宏」簽名壹枚││├─┼────┼───────────┼────┼───────┼────┤│14│91.12.19│誠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300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27││││││明宏」簽名壹枚││├─┼────┼───────────┼────┼───────┼────┤│15│91.12.30│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1051元│商店存根聯「劉│警3卷P24││││南分公司││明宏」簽名壹枚││├─┼────┼───────────┼────┼───────┼────┤│16│92.01.21│東達旅行社有限公司│9000元│商店存根聯「劉│││││││明宏」簽名壹枚││├─┴────┴───────────┴────┴───────┴────┤│共計27,888元│└────────────────────────────────────┘
【附表丁】二、遠東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萬事達卡信用卡預借現金明細:
┌─┬────────┬─────────┬─────────┬─────┐│編│消費時間(民國)│銀行名稱│消費金額(新台幣)│備註││號│││││├─┼────────┼─────────┼─────────┼─────┤│1│91.09.27│遠東銀行靈活償│93000元││├─┼────────┼─────────┼─────────┤││2│91.10.07│遠東銀行臺南分行│50000元││├─┼────────┼─────────┼─────────┤││3│91.10.15│遠東銀行臺南分行│20000元││├─┼────────┼─────────┼─────────┤││4│91.10.22│遠東銀行臺南分行│30000元││├─┼────────┼─────────┼─────────┤││5│92.01.24│第一銀行│1000元││├─┴────────┴─────────┴─────────┴─────┤│共計19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