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建志 相對人即債權人保証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 萬榮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ꆼ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第3款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第4款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有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第2項第3及第4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2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與配偶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別為86、89、90年次),自陳近年因債務問題與配偶感情不陸,自己獨自在外租屋居住,配偶則與三名子女同住,兩人共同分攤子女扶養費。再查聲請人現任職於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本院向該公司查詢結果,聲請人民國(下同)102年1月至103年7月薪資扣除勞健保、福利金、責任險、誠實險、互助費及違規罰款後,平均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34,956元,每年度另領有年節獎金、績效補貼、未休加發工資等,換算每月另領有獎金2,353元。以上有聲請人一家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契約影本、戶籍謄本、在職證明書、薪資單、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中連管理字第48號函、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
本院認為應以薪資加計年終獎金平均即每月37,309元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對各債權人較有利。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6,1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且聲請人除固定薪資外,名下別無財產亦無保單,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是本院認其每月個人必要費用應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即每月11,890元為限。
(三)又聲請人主張每月需負擔三名子女房租及扶養費,亦應以上開最低生活費與配偶分擔計算,即以每月17,835元為限。
(四)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6,1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於清償,是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台新銀行│466606│10.37%│633│├─────┼───────┼─────┼───────┤│中國信託│896319│19.93%│1216│├─────┼───────┼─────┼───────┤│萬榮行銷│556299│12.37%│755│├─────┼───────┼─────┼───────┤│高雄三信│244603│5.44%│332│├─────┼───────┼─────┼───────┤│富邦資產│217538│4.84%│295│├─────┼───────┼─────┼───────┤│匯誠第一│0000000│24.73%│1508│├─────┼───────┼─────┼───────┤│磊豐國際│63927│1.42%│86│├─────┼───────┼─────┼───────┤│聯邦銀行│832532│18.51%│1129│├─────┼───────┼─────┼───────┤│玉山銀行│108014│2.4%│146│├─────┼───────┼─────┼───────┤│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總│6100││││額││├─────┼───────┼─────┼───────┤│清償成數│9.8%│││├─────┴───────┴─────┴───────┤│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