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拍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拍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二三九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張吳蓮玉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張吳蓮玉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七年七月三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張吳蓮玉邀同案外人 張幸欄 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向聲請人借用壹佰叁拾萬元,借款期限至九十四年七月十七日止,按期攤還本息,詎案外人張吳蓮玉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玖拾肆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案外人張吳蓮玉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將不動產所有權贈與予相對人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影本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銘晃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何武聰~F0~T40┌─────────────────────────────────────────────────────────────┐│附表: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二三九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台南市│南區│鹽埕││三一0五─四一│建│0│0四│八六.00│十分之一││└─┴───┴────┴────┴────┴────────┴─┴──┴──┴──────┴─────────┴──────┘~F0~T40┌─────────────────────────────────────────────────────────────┐│附表(建物)︰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二三九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7│台南市南區新│台南市南│五層樓房│4│││││││││││4│陽台鋼筋│8│平│全部││││3│建路五七巷○○區○○段│鋼筋混凝│1│││││││││││1│混凝土造│4│方│││││8│之二號│三一0五│土造│.│││││││││││.││.│公│││││4││之四一地││7│││││││││││7││0│尺│││││1││號││8│││││││││││8││1││││├─┴─┴──────┴────┴────┴─┴─┴─┴─┴─┴─┴─┴─┴─┴─┴─┴─┴────┴─┴─┴───┴───┤│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見一四八三四建號,權利範圍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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