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利益返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訴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複代理人 鍾奇維 臺北市○○區○○○路○段○號15樓被上訴人 劉國寶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被上訴人 徐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利益返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