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簡字第7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黃志豪
被 告 錢國雄 (即錢 曾連珠 之繼承人)
錢清雲 (即 錢曾連珠 之繼承人)
錢國賓 (即錢曾連珠之繼承人)
錢珮貞 (即錢曾連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按被告各四分之一之應繼
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壹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各負擔四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債務人即被告錢國雄擔任訴外人 張明居 之保證人
,於民國94年6月17日向原告申請汽車貸款,簽訂合約並借
款新臺幣(下同)310,000元,詎96年5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迄今仍積欠原告169,886元
及自96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
之利息。嗣被告錢國雄因繼承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錢曾連珠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各項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而與其餘繼承
人即被告錢清雲、錢國賓、錢珮貞公同共有。被告錢國雄怠
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之規定,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錢國雄積欠原告169,886元本金暨其利息未清償一節,
業據原告提出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汽車貸款申請書、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10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至12頁),又被告錢國雄最近一年度
所得僅約186,745元,名下除繼承之遺產外,別無其他財產
存在,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161至166頁),經扣除其日常生活支出後已
不足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足見被告錢國雄之財產已不足清
償所負債務;又被告4人為訴外人錢曾連珠之繼承人,其等
就錢曾連珠所有之系爭遺產因繼承而為公同共有,並已辦畢
公同共有登記,應繼分各為4分之1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二
類謄本、異動索引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102年
2月6日財高國稅鳳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遺產稅核
定通知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至18頁、第95至96頁、第
114至133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經本院
審酌卷內一切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主張應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
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同法第242條亦有明
文。經查,被告錢國雄為訴外人錢曾連珠遺產之繼承人,怠
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代位被告錢國雄
請求分割遺產,且被告間就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
亦無不能分割之事實,則原告基於代位及遺產分割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等應就系爭遺產各按4分之1之應繼分比例分
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駱青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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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坐落(所在地)│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及建物層次││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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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高雄市○○區○○○段○○○○○○○○號│51│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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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雲林縣○○鄉○○段○○○○○號│834│1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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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雲林縣○○鄉○○段○○○○○號│3,054│84分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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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雲林縣○○鄉○○段○○○○○號│257│7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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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雲林縣○○鄉○○段○○○○○號│1,705.2│9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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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雲林縣○○鄉○○段○○○○○號│588.2│84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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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物│高雄市○○區○○○段○○○號(門牌│層數:2層│全部│
│││號碼:高雄市○○區○○○路○○○巷│層次:1、2層││
│││58弄8號)│總面積:79.17││
││││層次面積:36.27││
││││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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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存款│郵局│新臺幣29,9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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