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9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9032號聲請人 林順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文貴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姓名應為「朱文貴」,請更正聲請狀,並提出相對人朱文貴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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