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念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念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王念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2次)、4月(2次)、5月、9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於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於民國110年5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因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移送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1001601520號核准假釋,有該署如上所述之函文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可憑,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且尚在所餘刑期中,而本院又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檢察官之聲請自屬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