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61號原告 陳宣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