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年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年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年簡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人 曾燦金 (局長)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中國青年救國團間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簡上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本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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