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偉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偉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偉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毒品共3罪、竊盜共7罪),經減刑及定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0152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6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4月2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00160152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