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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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官慧 代理人粘怡華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並應注意所提資料若為影本須文字清晰足以清楚辨識,以免遭認為無聲請更生之誠意,如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仁修附表:
(一)聲請人陳報扶養游塏禾、游緁忻、游子鋆,故請提出上開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上開三人之親屬系統表(應包含該三人之全體直系血親親屬、全體直系血親親屬之配偶、同居親屬、兄弟姊妹、配偶、配偶之父母、子女、子女之配偶,含各該人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並陳報聲請人何以應扶養該受扶養人,及陳報應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扶養之人,及若其等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二)聲請人之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聲請人之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文字請清晰足以辨識)。
(四)聲請人及其子女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
(五)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親友資助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聲請人及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資轉帳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內頁須影印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七)聲請人及其子女有無自任何政府機關、法人、社福機構領有任何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發給單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八)列表說明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九)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例如買賣契約等);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自109年7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應詳予敘明其內容,並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記載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膳食費、交通費)費用及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並請就各項支出分別提列,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說明。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以及與其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其住所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又上開房屋如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屋之原因?如係聲請人承租而來,亦應檢附租約影本並陳報每月支出之租金金額。
(十三)聲請人自109年7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依聲請人所提供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行車執照,聲請人名下各有一輛機車、汽車,請提出其清晰之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五)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25號案件外、聲請人先前或目前是否有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如有,請提出先前或目前繫屬何法院及其案號之證明文件(例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六)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七)依聲請人所提出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成立並已毀諾,本件聲請狀亦勾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然聲請人並無提出任何資料,亦未說明協商成立之金融機構名稱及文號,故請提出該債務協商之相關資料文件,並以書狀具體敘明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日、每月還款金額、利率、期數等,及聲請人係於何時毀諾?以聲請人當時每月收入及支出,為何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
(十八)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