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二三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被告 王裕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王裕文之住所「住台北縣三重市○○路○○○號五樓」記載,應更正為「住台北縣三重市○○○路○○○號五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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