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徐履冰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四號),由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郭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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