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10號上訴人 潘勝峰 即公誠法律地政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景瑞陳冠伶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0,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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