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賴韋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韋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韋茗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113年7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13年9月18日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0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於113年10月16日確定;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13年1月11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4萬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249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13年9月12日確定;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11年12月27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12月12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判決撤銷原判,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12萬元,上訴至最高法院後,經該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13年4月24日確定;上開3判決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6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該裁定於114年1月7日確定,受刑人於113年7月6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94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