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5年4月5日17時50分許回溯24│95年9月25日12時許回溯26小│││小時內之某時│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3896號│96年度毒偵字第179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121號│96年度訴字第1191號││實├───┼─────────────┼─────────────┤│審│判決│96年1月25日│96年4月16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121號│96年度訴字第1191號││定├───┼─────────────┼─────────────┤│日│確定│96年2月26日│96年5月7日││期│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又15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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