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殺人│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81年12月7日│82年1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82年偵字第1513號│82年偵字第151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82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82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判決日期│82年8月17日│82年8月17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82年度台上字第6510號│82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確定日期│82年12月3日│82年8月17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包含│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10│││裁判上一罪之刑法第247│條1項│││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減刑條件│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或褫奪公│不予減刑│有期徒刑1年1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1至4數罪併罰││└────────┴───────────┴───────────┘┌────────┬───────────┬───────────┐│編號│3│4│├────────┼───────────┼───────────┤│罪名│普通竊盜│普通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1年12月7日│81年12月底某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82年偵字第1513號│82年偵字第151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82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82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判決日期│82年8月17日│82年8月17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82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82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確定日期│82年8月17日│82年8月17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或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