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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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195號債權人歡喜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朝松 上列債權人歡喜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張茉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歡喜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500元。(內附多元繳費單一張,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聲請狀債務人為何姓名,及狀尾未具名債權人全銜。
三、請提出債務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