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18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許文彥
一、債務人許文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零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玖拾參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