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易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95號上訴人欣永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憲 訴訟代理人 李有得 被上訴人宜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莉淇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豐
湯光民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何佳臻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8月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田玉芬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