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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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千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千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莊千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2日至103年3│103年3月22日│││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8238│署103年度偵字第17922│││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3年度易字第912號│103年度易字第22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9日│103年9月2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3年度易字第912號│103年度易字第2218號││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20日│103年11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6106│署103年度執字第17716│││號(拘提中)│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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