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國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國閔因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號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因如附表編號五至編號十二號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五至編號十二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就編號1至4號及編號5至12號所列之罪,分別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 張國閩 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4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日期確定在案;又其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8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五至編號十二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編號五至編號十二所示日期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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