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56號原告 阮宜庭 被告 劉信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