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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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113號
原 告 鄧美純
被 告 陳佑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佑承、 邱奕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即陳佑承之全體繼
承人之完整姓名及住居所、被繼承人陳佑承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提出,即駁回
其訴。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
但書亦有規定。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佑承於民國106年1月30日4時許,
夥同被告邱奕琳,侵入原告位於桃園市八德區之住所,竊取
屋內之財物,為此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
告損害賠償等語。嗣本件被告即陳佑承,於起訴後之108年
6月26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余保存之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之結果可佐,已喪失當事人能力,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依上開法條規定,到院聲請
閱卷(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再查報被告陳
佑承之全體繼承人之完整姓名及住居所、被繼承人陳佑承之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之當事人姓名及其住居所,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