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素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5年12月2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2,0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09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6,093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