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38號原告 林友福 被告 吳陳月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占用之土地,且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遭占用部分之市價核定之。系爭土地於111年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4萬4000元,且原告主張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合計為25平方公尺,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萬元(計算式:14萬4000×25=360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