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31號聲請人 劉玫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蘇莞珍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聲請人之債權人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合計為2,55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等親屬等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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